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693号原告付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被告翟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鲁晓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