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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784号

2陈国峰与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峰,赵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峰,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赵海霞,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陈国峰与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峰依据(2016)内0430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赵海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