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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执字第15号

唐小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小雷,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唐小雷。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艳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恩慧,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唐小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唐小雷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慧名下均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既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慧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唐小雷可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唐小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晓龙

审判员  尹 旭

审判员  李东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英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