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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1819号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81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邓必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