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2民初3874号

仁怀市南方家私与陈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仁怀市南方家私,陈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3874号

原告:仁怀市南方家私,住所仁怀市国酒大道新景城市。经营者:毛洪刚,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国酒大道新景城市。

委托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

原告仁怀市南方家私与被告陈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仁怀市南方家私于2016年8月22日以当事人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南方家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南方家私撤诉。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7元,退还原告仁怀市南方家私。

审判员  吴在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