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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保字第63号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红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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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63号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红斌,男,汉族,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郭红武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杨冬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