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795号
原告:芦巧云。
被告:林惠娟。
被告:周祖军。
原告芦巧云与被告林惠娟、周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因原告芦巧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巧云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