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4795号

芦巧云与林惠娟、周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芦巧云,林惠娟,周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795号

原告:芦巧云。

被告:林惠娟。

被告:周祖军。

原告芦巧云与被告林惠娟、周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因原告芦巧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巧云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