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063号
原告:陈四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蔡书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朱红,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陈四明诉被告蔡书涛、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四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由陈四明负担。
审判员 吴安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