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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063号

原告陈四明与被告蔡书涛、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四明,蔡书涛,朱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063号

原告:陈四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蔡书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朱红,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陈四明诉被告蔡书涛、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四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由陈四明负担。

审判员  吴安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