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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939号

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939号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罚金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1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6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履行。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