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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337号

王社进与章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社进,章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337号

原告:王社进。

被告:章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进与被告章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章锦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