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337号
原告:王社进。
被告:章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进与被告章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章锦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涛
王社进与章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337号
原告:王社进。
被告:章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进与被告章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章锦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