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576号
申请人:朱结云。
被执行人:周文松。
被执行人:王云。(系周文松之妻)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周文松向申请人朱结云借款16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5%。借款到期后至今分文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周文松、王云共有的房产(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1624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松、王云共有的房屋(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162400元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