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倩。
被执行人:吴凤多。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凤多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倩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用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凤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宗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