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644号
被执行人:陈碧莲,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2013)甬象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书判定追缴被执行人陈碧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缴纳违法所得赃款、罚金8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1日移交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缴纳违法所得赃款、罚金8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25执6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