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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511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罗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罗景松,樊娟,罗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

负责人:潘海良,行长。

被执行人:罗景松,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樊娟,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罗秋杰,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世间行与被执行人罗景松、樊娟、罗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景松、樊娟归还借款本金299969.21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共同负担受理费3041元及申请执行费4728元,但被执行人罗景松、樊娟、罗秋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以(2016)桂0881执15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景松名下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原桂平镇)城东街的房产和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秋杰名下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原桂平镇)城东街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罗景松名下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原桂平镇)城东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

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秋杰名下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原桂平镇)城东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庞 聪

审判员  韦日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