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810号
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86元,由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欢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欠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