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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810号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810号

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86元,由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欢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欠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