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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222号

申请人许世庆与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世庆,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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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许世庆,住青海省互助县南门峡镇。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东。

法定代表人:王阳,职务: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许世庆与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东劳仲裁字(2015)第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许世庆拖欠的劳动报酬3680元以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计880元,共计456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许世庆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东劳仲裁字(2015)第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审判员  滕生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