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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635号

唐超韩振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超,韩振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635号

原告:唐超,男,1980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振威,男,1988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超诉被告韩振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超负担。

审判员  谭学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