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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1851号

周舟与吕世明、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舟,吕世明,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1851号

原告:周舟,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世明,男,汉族,户籍住址:阳春市。

被告: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

法定代表人:吕世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舟诉被告吕世明、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舟在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洪涛

审 判 员  龙 旋

代理

审判员  谭显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