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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378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姜之章、姜之文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姜之章,姜之文,姜因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所地颍上县人民西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225-3。

被执行人:姜之章,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姜之文,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姜因乐,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现已执行到部分财产。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万 驰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