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784号
原告:董振川。
被告:高进录。
原告董振川与被告高进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立案,原告董振川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董振川负担。
审判员 王江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山
董振川与高进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784号
原告:董振川。
被告:高进录。
原告董振川与被告高进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立案,原告董振川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董振川负担。
审判员 王江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