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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397号

黄新勇与刘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新勇,刘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397号原告黄新勇。被告刘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勇与被告刘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勇以与被告刘佑清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新勇负担。

审 判 长  詹鑫钢

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