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600号原告葛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陈海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芝
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600号原告葛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陈海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