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602号
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珠海。
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可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仲明,男,汉族,住惠州市,身份证号码:×××7056。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芳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琛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