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537号
申请人:望江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5015557XT(1-1)。
法定代表人:娄世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国红。
被执行人:朱金丽。(系王国红之妻)2015年2月13日,两被执行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商品房,约定两被执行人先交首付款131597元,余款28万元前往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后两被执行人拒不向贷款银行还贷导致银行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划扣相应款项。故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国红、朱金丽共有的位于望江县紫荆花园7#楼1-1101号房产(合同编号WJ15000350)中价值2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执行人王国红、朱金丽共有的位于望江县紫荆花园7#楼1-1101号房屋(合同编号WJ15000350)中价值28万元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