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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168号

李长青申请执行陈世海买卖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青,陈世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青,男,1978年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执行人:陈世海,男,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李长青申请执行陈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