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永山,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夏淑珍,女,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杨永全,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刘清山,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山、夏淑珍、杨永全、刘清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王雷学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考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