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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4000号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符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000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武,系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君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