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池成吉,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汉云,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池成吉与宋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