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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296号

刘刚与孙赢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刚,孙赢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号。

被执行人:孙赢慧,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高路*****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因本案已被冻结,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23执2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忠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