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号。
被执行人:孙赢慧,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高路*****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因本案已被冻结,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23执2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忠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