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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085号

吴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085号

原告:吴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琥,庐江县郭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晶(兼)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