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凯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渝河商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丁亚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克强,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飞,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来银,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李文化,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柳宝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凯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来银、李文化、柳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凯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来银、李文化、柳宝成支付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凯悦商贸有限公司房款100000元、本案受理费1150元。应交纳执行费1400元,以上合计102550元。但被执行人李来银、李文化、柳宝成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来银、李文化、柳宝成名下银行存款10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荣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