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09号被执行人尹某某,男。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告人尹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2016)云23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缴纳罚金20000元,尹某某履行2000元后就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尹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王泽民
审判员 陈 海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晓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