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嘉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绪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里能新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银,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安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里能新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09)嘉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泰安汇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里能新河矿业有限公司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9)嘉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渠基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丙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