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王皓法定代理人张春红(系申请执行人王皓之母)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王皓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皓于2016年4月28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皓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