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779-1号
原告:杨大群,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阜台阳光时代城8#C幢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88881119K(1-1)。
法定代表人:马永安,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杨大群诉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中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雪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