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219号申请执行人刘西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执行人唐文兵,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执行人黄湘华,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西辉与被执行人唐文兵、黄湘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但暂不适合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刘西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唐文兵、黄湘华、李建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西辉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涌
审 判 员 雷 阳
代理
审判员 赵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