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432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平,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吴晓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祝祥,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杨胜平与被执行人梁祝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1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祝祥赔偿申请执行人杨胜平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的租金损失(按每月3万元计付)。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胜平遂于2016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祝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梁祝祥的财产情况。经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梁祝祥名下位于天河区广和路72号504、天河区广和路72号503房屋、梁祝祥名下的白云区京溪路208号之一至之十首、二层房屋,除此之外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本案房产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44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