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元,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曾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48号2幢2-2-5号。法定代表人曾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州市华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470号AB幢负二层1号商场。法定代表人罗志雄,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华元与上述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渠县国土资源局有土地整理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整理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宁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