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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74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王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负责人廖林,行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王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程中涛

审判员 吕 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