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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739号

佟庆忠与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庆忠,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佟庆忠。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六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