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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405号

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9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