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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29号之二

陶成桂与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成桂,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陶成桂,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谢同月,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赵益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14086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成桂与被执行人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3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皖0225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同月所有的迈腾车(车牌号为苏ASQ0**)、江淮车(车牌号为苏A61V**)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谢同月所有的迈腾车江淮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平

审判员 钟庆木

审判员 汤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明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