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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148号

刘志敏与那顺达来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敏,那顺达来,毕力格,昭日格图,赛那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敏,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那顺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毕力格,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昭日格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赛那,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刘志敏诉那顺达来、毕力格、昭日格图、赛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