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敏,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那顺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毕力格,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昭日格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赛那,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刘志敏诉那顺达来、毕力格、昭日格图、赛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