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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86-1号

386白羽与白向银、程振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羽,白向银,程振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白羽,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白向银,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程振红,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白羽与白向银、程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传被执行人白向银、程振红到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白向银、程振红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在银行暂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