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民初485号

祝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祝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85号原告祝某,女,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胡某,男,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典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