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85号原告祝某,女,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胡某,男,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典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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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85号原告祝某,女,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胡某,男,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典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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