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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738号

马东海与李运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东海,李运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马东海,农民。

被执行人:李运兵,无业。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运兵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运兵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荣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国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