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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92号

那顺达来与乌力更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那顺达来,乌力更达来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那顺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被执行人乌力更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那顺达来诉被执行人乌力更达来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