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那顺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被执行人乌力更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那顺达来诉被执行人乌力更达来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