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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757号

国网冀北唐山市曹妃甸区供电公司与唐山典实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网冀北唐山市曹妃甸区供电公司,唐山典实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757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冀北唐山市曹妃甸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建设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江国新。被执行人唐山典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八农场场部西。

法定代表人:卞忠永。国网冀北唐山市曹妃甸区供电公司申请唐山典实建材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网冀北唐山市曹妃甸区供电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