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赵立亮,居民。被执行人济宁市天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立亮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天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赵立亮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市天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渠基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丙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