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983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银,柳林商业银行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杨宇鹏,柳林商业银行客户经理。被告王久宽,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桂福,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久宽、王桂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训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洪飞 微信公众号“”